自锁式抓捕器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自锁式抓捕器的命名与标记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用铝合金挤压型材制作而成的,以非人身接触方式控制处置对象的非致命性约束自锁式抓捕器(以下简称产品)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,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—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3 命名与标记
3.1 分类
产品按其运用领域不同可分为:
a ) 军用(用01表示);
b ) 警用(用02表示);
c ) 民用(用03表示)。
3.2 标记
产品的型号标记方式如下:
ZBQ - A □
适用领域代号
产品代号
示例:军用产品表示为:ZBQ-A01。
3.4 产品组成与结构
产品由座架、活动月牙环、联动滑块、防抢障碍钉、加长杆、开关、附加配件安装孔、安全锤(民用时为选装件)、手持握杆和加长杆导向套组成,产品结构见图1。
1 — 座架;
2 — 活动月牙环;
3 — 联动滑块;
4 — 防抢障碍钉;
5 — 加长杆;
6 — 开关;
7 — 附加配件安装孔;
8 — 安全锤;
9 — 手持握杆;
10 — 加长杆导向套。
图1 产品结构
4 要求
4.1 外观与结构
4.1.1 产品表面应光亮、整洁、光滑,各连接部位应圆滑,无棱角和毛刺。
4.1.2 加长杆与手持握杆的手握部位应带防滑结构。
4.2 质量
产品的质量为2.5kg±0.13 kg(警用、民用)、3.0kg±0.30 kg(军用)。
4.3 操作特征尺寸
4.3.1 活动月牙环最大开启距离为(250 ±6)mm,见图2。
图2 活动月牙环最大开启距离和闭合圆直径
4.3.2 活动月牙环闭合圆直径为Φ110 mm~Φ165 mm,见图2。
4.3.3 手持握杆直径为Φ33 mm ±1 mm。
4.3.4 有效作用距离:1250 mm~1980 mm(警用、民用),1280 mm~2050 mm(军用)。
4.4 灵活度
4.4.1 活动月牙环开启与闭合应活动自如,不得有卡死现象。
4.4.2 控制活动月牙环开启的开关应活动自如,复位正确。
4.4.3 加长杆与手持握杆之间应伸缩自如,不得有卡死现象。
4.4.4 联动滑块克服弹簧的张力使活动月牙环闭合力F1£ 25N,见图3。
图3 受力示意图a
4.5 牢固度
4.5.1 活动月牙环闭合时可承受左右两侧拉力F2 ³ 400 N,见图3。
4.5.2 活动月牙环闭合时可承受沿手持握杆方向拉力F3 ³ 400 N,见图3。
4.5.3 活动月牙环闭合时可承受前后两侧拉力F4 ³ 120 N,见图4。
图4 负荷受力示意图b
4.5.4 当产品处于最小工作长度时可承受的加长杆拔出力F5 ³ 600 N,见图4。
4.5.5 当产品处于最小工作长度时可承受的加长杆退回力F6 ³ 600 N,见图4。
4.5.6 当产品处于最小工作长度时,在长度方向的中点可承受的弯曲力F7 ³ 600 N,见图4。
4.5.7 当产品处于最大工作长度时可承受的加长杆拔出力F8 ³ 600 N,见图5。
图5 负荷受力示意图c
4.5.8 当产品处于最大工作长度时可承受的加长杆退回力F9 ³ 600 N,见图5。
4.5.9 当产品处于最大工作长度时,在长度方向的中点可承受的弯曲力F10 ³ 250 N,见图5。
4.6 跌落性
产品经1.2 m 高度跌落和跌倒试验后,应完好,无明显变形、损坏现象。
4.7 耐用度
产品的工作次数不小于6 0000次循环。
5 试验方法
5.1 外观与结构
用目视和手感的方法进行。
5.2 质量
用电子秤称重。
5.3 操作特征尺寸
用符合精度等级的通用量具进行。
5.4 灵活度
用手感重复操作3次,F1用测力器测试。
5.5 牢固度
力用测力器测试,并保持30s。
5.6 跌落性
在水泥地面上,将产品处于最大工作长度横置离地1.2 m从任意方向自由跌落2次,再将产品处于最大工作长度竖立于地面从任意方向自由跌倒2次后,目视检查。
5.7 耐用度
模拟抓捕6 0000次。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分类
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2 出厂检验
6.2.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,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6.2.2 出厂检验项目为:4.1、4.2、4.3、4.4.1~4.4.3。
6.3 型式检验
6.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投产时;
b)材料、结构、工艺有重大改变,可能影响质量时;
c ) 正常生产每三年时。
6.3.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。
6.4 组批与抽样
6.4.1 组批
以同一批原料,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。每批不超过5万只。
6.4.2 抽样
采用随机抽样法。4.1、4.2、4.3、4.4.1~4.4.3按表1规定抽样;其他以批为单位抽样,在每批中抽取4个样。
表1 抽样 单位为只
|
批量数 |
样本大小 |
合格判定数 AC |
不合格判定数 Re |
|
150~500 |
13 |
1 |
2 |
|
501~1 200 |
20 |
2 |
3 |
|
1 201~10 000 |
32 |
3 |
4 |
|
10 001~35 000 |
50 |
5 |
6 |
|
35 001~50 000 |
80 |
7 |
8 |
|
≥50 001 |
125 |
10 |
11 |